- 依據住宅法第三條的定義,社會住宅是指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之用之住宅其必要附屬設施。依據住宅法第四條的規定,應提供至少百分之四十以上比例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
- 申請資格:
- 年滿18歲之中華民國國民,惟「未成年已結婚有行為能力者」及「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者」不受上開年齡限制。
- 在本市設籍,就學或就業者。
- 家庭成員於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及新竹市均無自有住宅。
- 家庭成員每人每月平均所得符合當年度公告標準。
- 家庭成員不動產價值總額符合當年度公告標準。
- 家庭成員未承租本市社會住宅、享有中央政府或本府相關住宅補助,或於申請時切結同意於簽訂租賃契約時放棄原已取得之承租資格或相關補助。
- 其他特殊情形,經桃園市政府公告者。
無自有住宅,指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自有住宅:
- 家庭成員個別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
- 家庭成員個別持有之共有住宅為同一住宅,其個別持分合計非為全部且換算面積合計未滿四十平方公尺。
- 申請方式:
- 現場申場:
申理人請於受理申請期間(每週一至週五上午 8 時至下午 5 時,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暫停受理)內填妥申請書及相關文件,至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300號1樓)申請,逾期則不受理。
- 網路申場:
申請人於申請起始日上午8時至終止日下午5時,至桃園市社會住宅申租管理系統網站填寫申請書,並上傳相關文件,且必須按出「送件」,申請狀態顯示為「送出申請」始完成申請程序。(網址:http://housing.tycg.gov.tw/HouseRent/portal/default)
- 若申請公告另有規定依申請公告辦理。相關申請應備文件,請詳閱公告之「社會住宅申請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