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3年為一期,承租人於租賃期限屆滿時仍符合申請資格,得申請續約一次,合計租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年。申請人或家庭成員另符合住宅法第四條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者(政策戶),即政策戶,得申請續約三次,每次續約之租期為三年,合計租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