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申請租金補貼或承租其他社會住宅,是否能申請社會住宅?

申請篇

已申請租金補貼,可以申請社宅,但基於住宅資源不重複享有之原則,請於申請書上切結同意於租期起始日起放棄原已取得之承租資格及相關補助。
已承租其他社會住宅,不可以申請社宅,基於住宅資源有限,申請人現已入住社宅,則不能再申請社宅。

範例1:園哥為租金補貼核定戶,順利申請社會住宅,並與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簽訂租期為111年3月1日起至114年2月28日止之社會住宅租約,經園哥於申請書上切結放棄租金補貼後,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將於111年3月1日(租期起始日)起停止租金補貼。

範例2:ㄚ桃為八德一號社會住宅承租戶,並與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簽訂租期為109年11月1日至112年10月30日之租賃契約。ㄚ桃僅能於八德一號社會住宅承租及不得申請其他社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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