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住宅政策具公益性,其營運管理人力需求龐大且具專業性,為配合桃園市快速增加的社宅數量,爰成立「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本中心係為行政法人,依據桃園市政府109年1月14日府法制字第1090004508號令公布之「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設置自治條例」設立,該條例另依桃園市政府109年4月10日府都住規字第1090068776號令,自109年5月1日施行。 社會住宅須長期經營,且同時肩負諸多公共政策目標(如弱勢照顧及社會福利等),為提供長期、穩定且優良的住宅品質,本中心透過引入民間專業人才,著重資產管理與活化,達成永續經營、降低維護成本及提升居住品質等目標,以強化青年及弱勢族群居住照顧,落實居住正義。
隨著市府住宅政策發展,為擴大都市更新量能,落實都市更新推動,並提升社會住宅管理及服務效能,經113年第3次董事會議(113年 7月17日)決議整併組織,並新增不動產及都市更新相關業務,桃園市市政議會於113年9月25日通過「桃園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自治條例」,並已修法完成,114年4月1日正式更名為「桃園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辦理住宅及都市更新相關業務,以更具彈性的制度及完善的監督機制,達到社會住宅營運管理效能及強化都市更新推動量能,增進公共利益,實踐安家樂業的居住典範。
本中心的組織隨著業務範疇而擴展,將持續強化組織內部治理、提高營運管理效能、注重人才培育、財務規劃及風險管控,讓組織能永續發展,以持續透過社會住宅及都市更新的推行,實踐住宅多元政策的永續效益,落實居住正義的長遠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