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住後以雙方簽訂租賃契約之租金作為收取依據,故租賃期間不因所得變動而調整租金,但續約時將以當年度公告標準審查承租人資格及核定租金。
可以,承租人入住後,可以持公證過之合約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入。
不可以,倘若承租人(包含與承租人同居共同生活之人)將社會住宅房屋全部或一部分作為營業、辦公等處所或轉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或將租賃權讓於他人,依租約約定,出租人(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得提前終止租約,承租人不得異議。
1.如於入住後承租人或其配偶(含分戶)或其他家庭成員,於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有登記任何房屋所有權者,致原申請條件不符者,(如為承租人於簽約後因繼承而取得該房屋所有權者,則不在此限),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將予終止租約。
2.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將於承租人入住滿一年後,不定期查調承租人是否仍符合社宅承租資格。
3.承租人或其家庭成員如申請其他社會住宅或參加租金補貼、包租代管計畫,應切結擇一享有住宅資源。另續約時,將依續約當年度之資格規定重新審查。
社會住宅租期以3年為一期,承租人於租賃期限屆滿時仍符合承租資格者,且未有欠租及違約記點等情形者,得申請續約一次,合計租期最長不得超過6年。
但符合經濟或社會弱勢身分者(政策戶),或其他特殊情形經桃園市政府專案核准,租期得酌予延長。
承租人於收取繳費單後,可至便利商店(7-11、全家、OK、萊爾富;代收手續費10元)、郵局(代收手續費15元)、ATM轉帳繳費,或至臺灣銀行臨櫃繳費(代收手續費10元),手續費依各代收單位規定支付。
社會住宅承租人除應繳交租金(含管理費)外,如有承租傢俱另付傢俱租賃費用及應視實際使用情況及各戶收到的帳單金額,如有租停車位則須負擔停車費用,自行繳交水、電、天然氣等費用;第四台、網路未統一配設,則由住戶自行申請及繳費使用。
社會住宅及公共設施水、電費率悉依台灣自來水公司及台灣電力公司收費標準計收。
公共設施水費、電費依社宅總戶數分攤費用繳納。
1.隨到隨辦方式縮短民眾申請到入住作業流程,最快可於2個月內從申請到完成入住。
2.隨到隨辦和一般受理申請主要不同在於:
(1)免抽籤:先到先辦,資格符合、文件備齊,現場/網路申請立刻取得序號進入複審程序,合格者依序遞補選屋。
(2)選屋序號依申請之先後順序,現場申請者需文件齊全才收件,如現場申請文件不齊不予受理。現場收件後會進行複審,不是收件就一定會合格。
(3)免評點:符合政策戶資格之申請人,通過複審者亦是依政策戶申請之先後順序排序,不採計評點權重。
(4)大幅縮短從申請到入住時間:從申請到入住最快2個月;重新開辦當月申請,有可能下個月就入住。
1.如為線上申請案件,可於申租管理系統登入會員,即可得知最新審核狀態。
2.看屋、選屋、公證簽約相關期程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將以公文或簡訊通知申請人,請申請人務必確認所提供之通訊地址及連絡電話的正確性。
為配合每年度財稅標準異動,名單有效期限到當年度12月31日,遞補名單在有效期限內只要有空房就會依照申請順序釋出給合格申請者,名單過期需重新申請。(遞補名單有限期限依照中心官網公布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