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員於北北基桃竹竹無自有住宅」,與「家庭成員不動產價值低於本市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之財產限額」兩項規定是否衝突?

申請篇
  1. 不衝突。
    社會住宅限制家庭成員(含申請人)於基隆市、臺北市、 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均不得有自有住宅,但於上開6縣市以外有自有住宅,且總價值低於當年度本市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之財產限額,仍視為符合規定。
  2. 範例1:園哥的家庭成員於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有自有住宅,總價值為新臺幣 100 萬元-不合格。
  3. 範例2:ㄚ桃的家庭成員於高雄有自有住宅,總價值為新臺幣 540 萬元-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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