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有未成年子女兩名」定義是什麼?

申請篇
  1. 係指申請人育有未滿 18 歲之子女,該子女須為申請人所生且其監護權為申請人所有(申請人單獨監護或共同監護皆可),惟子女與申請人、配偶不同戶籍者,應檢附與其不同戶籍子女之申請日前一個月內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以供查核。
  2. 申請人與其共同監護未成年子女者,同一年度只能由其中1申請人將其共同監護之未成年子女人數列入評分項目之計算。
  3. 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視為未成年子女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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