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名時間:即日起至113年3月15日17時止。
一、考量民眾多由地下室進出,相關社區公告具有即時露出需求,如公告於電梯空間露出可有效通知於社區住戶知悉,以確保住戶權益,爰本中心將於各社宅電梯空間設置數位佈告欄,廣邀有興趣廠商一同合作。
二、報名連結:https://reurl.cc/bDgYay。
三、廠商資格:廠商應為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且非屬採購法第103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四、需求說明:於本市各社會住宅電梯設置數位佈告欄。
五、評選會議時間:113年3月20日(星期三)。
六、評選簡報內容應包含:
(一)本案工作項目之初步構想及計畫。
(二)預估執行本案工作內容所需各項費用。
(三)過去履約實績:承攬與本案相關業務實績及證明文件。
(四)廠商創意及額外承諾內容,以與本案的相關業務及廣義之社會住宅有關者為限。
七、評定方式:(序位法)
(一)由各委員辦理序位評比,就個別廠商各評選項目及子項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個別廠商之平均總評分(計算至小數點以下二位數,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未達80分者不得列為合作對象。若所有廠商平均總評分均未達80分時,則優勝廠商從缺並廢標。
(二)委員於各評選項目及子項之評分加總轉換為序位後,彙整合計各廠商之序位,以平均總評分在80分以上之序位合計值最低廠商為第1名,如無待協商項目,且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決定者為符合需要廠商;平均總評分在80分以上之第2名以後廠商,如無待協商項目,且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決定者,亦得列為符合需要廠商。
(三)如有2家(含)以上符合需要廠商序位合計值相同者,順序為: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得分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八、評分項目:
(一)簡報之完整性、可行性及適當性(40%)。
(二)經費需求及價格組成合理性(25%)。
(三)過去履約實績(15%)。
(四)廠商創意及額外承諾項目(10%)。
(五)簡報及答詢(10%)。
九、評選會議簡報相關規定:
(一)簡報之順序於評選會議開始前,依各廠商報名時間先後順序決定。
(二)廠商簡報前如唱名3次未到者(包括遲到者),視同放棄簡報及答詢權利,且該廠商之「簡報及答詢」項目以零分計算。
(三)廠商參與簡報相關成員不得超過【2】人(含設備操作及協助人員等)。
(四)簡報時間以【 15 】分鐘為限,本中心工作人員於第【 12 】分鐘按鈴一響提示,第【 15 】分鐘按鈴二響即結束簡報;本案採【統問統答,審議委員全部1次提問完畢後,投標廠商綜合回答所有提問】方式,回答時間為【 10 】分鐘,本中心工作人員於第【 8 】分鐘按鈴一響提示,第【 10 】分鐘按鈴二響結束答覆。
(五)有關簡報所需之硬體設備部分,主辦單位僅供投影螢幕,餘所需器材請自行備妥。
(六)廠商簡報及委員詢問事項,應與評選項目有關。
(七)各廠商簡報時其他廠商應退席,廠商簡報及答詢完畢後即應離席,委員會討論及決議時所有廠商一律退席。
十、評選會議規定:
(一)委員會出席及決議之人員比例:本委員會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1/2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二)本委員會委員應公正辦理評選。評選及出席會議,應親自為之,不得代理。
(三)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以記名方式秘密為之為原則。
(四)委員辦理評選,應依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子項及其配分或權重辦理,不得變更或補充。
(五)會議表決時,主席得命本委員會以外之人員退席。但不包括應全程出席之承辦人員。
(六)委員辦理序位評比,應就各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
(七)前項委員各評選項目之分項評分加總轉換為序位後,彙整合計各廠商之序位,合計值最低者為序位第一。
(八)各委員完成評定序位後,由本中心工作人員統計總序位,並由本委員會監督複核。
(九)若受評廠商僅有1家時,由出席委員依評選項目配分分別評分,出席委員評分平均達80分以上,並經【本委員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決定者為優勝廠商。
(十)本案經本委員會討論及【本委員會出席委員過半數】決議無優勝廠商,不採協商措施,於評選結果簽報本中心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辦理廢標。
十一、評選結果:
(一)承辦人於委員評選後,將評選結果彙整製作評比總表,由參與評選全體委員簽名或蓋章。其内容有修正者,應經修正人員簽名或蓋章。
(二)各受評廠商之序位評比結果,其所標示之各出席委員姓名,得以代號代之。
(三)本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或不同評選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者,應提交本委員會召集人處理,並列入會議紀錄。
(四)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召集人應提交本委員會議決或依本委員會決議辦理複評。複評結果仍有明顯差異時,由本委員會決議之。本委員會依上開規定,得作成下列議決或決議:
1、維持原評選結果。
2、除去個別委員評選結果,重計評選結果。
3、廢棄原評選結果,重行提出評選結果。
4、無法評定優勝廠商。
(五)委員對於會議之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或將意見書附於會議紀錄,以備查考,本委員會不得拒絕。
(六)本中心對於本委員會違反本法之決議,不得接受;發現評選作業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準用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予開標決標。其涉及違法失職行為者,應依相關規定懲處。
(七)評選結果應簽報本中心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十二、其他注意事項:
(一)允許廠商名稱載明於簡報中。
(二)若有侵害第三者之智慧財產權與專利權時,投標廠商應負擔所有之賠償費用及一切法律責任,與本中心無涉。
(三)任何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情事概由投標廠商負一切法律責任,與本中心無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