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倘若承租人(包含與承租人同居共同生活之人)將社會住宅房屋全部或一部分作為營業、辦公等處所或轉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或將租賃權讓於他人,依租約約定,出租人(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得提前終止租約,承租人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