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於入住後承租人或其配偶(含分戶)或其他家庭成員,於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有登記任何房屋所有權者,致原申請條件不符者,(如為承租人於簽約後因繼承而取得該房屋所有權者,則不在此限),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將予終止租約。
2.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將於承租人入住滿一年後,不定期查調承租人是否仍符合社宅承租資格。
3.承租人或其家庭成員如申請其他社會住宅或參加租金補貼、包租代管計畫,應切結擇一享有住宅資源。另續約時,將依續約當年度之資格規定重新審查。